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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亲属关系公证:继承公证可以快捷办理吗

作者:本站 来源:云更新 时间:2023/3/4 9:01:11 次数:

提存公证规则
第 一条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 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 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第九条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 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 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
(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
(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
(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三)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
(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1、申请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材料?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资 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时,还须提交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材料);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二是能充分证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材料、财产权利证明等。
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应积及配合。拒绝说明情况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2、委托他人申请代办公证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3、申请公证是否需要本人?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4、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如房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既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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