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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提存公证规则

作者:本站 来源:云更新 时间:2023/1/19 9:09:30 次数:

第十五条 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
第十六条 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第十七条 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第十八条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 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第十九条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第二十一条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二十二条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帐户。
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 用帐户。
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帐户。
第二十三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本规则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 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 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二十五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第二十六条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证处不得挪用提存标的。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挪用提存标的的,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办提存公证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三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申办提存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1、申请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材料?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资 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时,还须提交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材料);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二是能充分证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材料、财产权利证明等。
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应积及配合。拒绝说明情况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2、委托他人申请代办公证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3、申请公证是否需要本人?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4、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如房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既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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