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查看分类

行业新闻

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作者:本站 来源:云更新 时间:2022/12/26 9:03:43 次数:

提存公证规则
第 一条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 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 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九条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 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 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
(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
(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
(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三)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
(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房产公证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可能遇到的,然而很多人并不清楚房产公证程序规则,因此,在房产公证时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现在就来为大家详细的解析,法律上对于房产公证的条文法规。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武汉出国留学公证代办
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zui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