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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亲属关系公证简述,提存公证规则

作者:本站 来源:云更新 时间:2022/12/10 9:01:49 次数:

我国内地出具的有关涉外公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书等在送往外国使用前,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领事实践,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外办)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反之,外国出具的有关文书拟送往我国使用前,一般情况,需在当地办理有关公证及认证后,再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外交部领事司为中国国内出具、送往国外使用的涉外公证书、有关贸促会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单据等办理领事认证。各被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本省(市、区)出具的、送往领馆辖区包括本省(市、区)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的外国驻华领馆所属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及单据等办理领事认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驻在国外交部或其他负责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拟送往我国使用的认证文书办理领事认证。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申请人和已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该领事认证书的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领事认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领事认证书的编号、证词、出证日期等内容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及公证
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这个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违背。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分居期间取得财产应视作是其个人财产,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根据zui高人民法院1 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悬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二、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分割及公证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个人债务约定的除外。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1、从分居的实质看,夫妻二人没有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因此不能据此推定单方举债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2、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立法精神分析,无论是约定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的前提都是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在分居的情况下,而从夫妻分居的主要特征即人身、财产及事物上的各自独立性、行为上(包括债务设立)的单一性、双方既无举债之合意,也无通知之可能,故分居期间一方举债作为共同债务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3、从建立分居(别居)制度的国 家立法精神来看,大都也是这样规定的,这种名义之债不需要对方分担。
夫妻在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及公证或者新添的债务总是会出现争议,因此要特别注意。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在决定分居的时候,zui好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协商约定。否则的话,产生纠纷肯定就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武汉亲属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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